-- 作者:akaychina
-- 发布时间:2012/8/28 14:33:00
-- [讨论]北京国税局 2011 年热点问题解答 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为个人报销的手机费
北京国税局 2011 年热点问题解答 因为工作需要,公司为个人报销的手机费,抬头为个人名字,能否作为通讯 费所得税前列支?如不能,文件依据为何? 企业采用报销方式时, 由于通讯费发生的主体不是企业而是员工,因此作为企业 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规定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 费用、 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允许其从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