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期间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20号)最新要求,各类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辖区内所有企业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应根据指导意见(参见附件1)落实应对疫情防控预案措施。企业必须通知所属外地员工2月9日前尽量不要返回常州,返常员工由企业自行负责管理、安置、保障,并承担一切后果。同时企业必须通知湖北、温州地区员工,目前根据相关规定,2月10号后该地区员工仍不得返回常州,具体返常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通知。企业在复工前必须完成对外地返常员工信息筛查并逐一登记造册(见附件2),加强全流程管理,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员工安全。对1月10号后自湖北、温州地区返常人员及与湖北、温州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如实汇报街道,对1月26日以后自湖北、温州等重点疫区返常人员及与湖北、温州人员有接触史的,必须立即上报街道,严格执行医学观察、并组织隔离14 天。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隔离期间人员管理以企业为主体,必要时街道可以为企业员工隔离提供条件和保障。企业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要每日监测员工身体状况(见附件3),一旦出现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应立即上报街道,按流程施治,如有瞒报迟报、拒不配合、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从速从严从重处理。企业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建立复工报备制度。所有复工企业均应在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以企业法人承诺的形式向街道提出复工申请,附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附件4),对措施不实,资料不全的,不接受复工申请,严禁企业开工。
四、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将被采取停电等措施,如造成疫情扩散的,一切后果由企业承担,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追究其刑事和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