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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发票管理
为了更好地加强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票统一由公司财务部到税务机关领购后使用。
二、发票由具体负责该客户的业务人员提出开具,业务人员负责向财务人员提供该客户的开票信息单位名称,帐号,开户行,电话等作为向客户开据发票的依据,要求提供的开票商品明细必须同销售凭证的名称描述一致。
三、业务人员提出开票要求后,财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开票信息/开票所需商品明细表等给客户开具,财务开具发票后将按客户名称/发票号/开票金额/等栏目设置登记备查表,由负责该客户业务的业务人员签字领取送给或者由邮寄人签字确认后邮寄给该客户。
三、发票填开时注意事项:
1、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如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严禁漏开、涂改。
2、发票的作废,应整份保留,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字样。
3、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