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一位注册税务师向记者透露了企业逃避代扣代缴礼品个人所得税的内幕。他说:“按照规定,收礼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由送礼的人代扣代缴。但按中国人的处事方式,送礼者一般不太好意思让收礼者来承担个税,都会选择税后支付的方式,因此这样会增加企业的礼品支出成本。为了减轻成本,企业惯用的手法就是在购买礼品的发票上写成‘办公用品’,记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此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仅如此,一些企业还想方设法把礼品费用列支在业务招待费中,以逃避纳税责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于是,很多企业都在这60%和5‰上下工夫,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名称的发票入账。而且企业大多抱着这样的心态:把礼品支出列在业务招待费中,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
据了解,税务部门在检查企业纳税情况时,一般都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发票来确定。如果发票上没有注明是“礼品”,礼品的个人所得税将无从征收。“但企业乱开发票逃税的行为,实际上隐含着很大的涉税风险,如果被查实将受到处罚,企业不应该在税收上‘玩火’。”泉州市地税局的相关人员明确表示。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只有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企业就要面临惩罚。
税务专家提醒企业,一定要妥善处理礼品的发票,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礼品的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但同时应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方可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