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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的小区中建造的会所、地下公共停车场所发生的成本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 | |
土地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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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会所、停车场(库)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