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制度。为规范**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其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全国考办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条 全国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过统一**,缺点**组织工作原则,制定**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则,审定《**大纲》,确定**命题原则,处理**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知道地方考委会工作。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地方考办工作。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地方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工作。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五年者;(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五年者;(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者。第六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第七条 **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每科**具体时间,在各年度全国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第八条 **方式为闭卷、笔试。第九条 报名参加**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报名费。费用标准有各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规定,由地方考办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费中应包含上交全国考办的每人每科10元人民币的考务费,用于全国考办组织**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工作研究等项工作。第十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全国考委会印发的各年度《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可在依次**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第十二条 全国考办根据《**大纲》组织编写、出饭**辅导教材及其相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办征订、发行。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办集中组织评阅,**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每科**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四次**中有效。第十四条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应及时到地方考办办理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在两个以上地区参加**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可向取得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全科证书,并应提供在其他地区**取得合格成绩的证明资料。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的人员及**组织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全国考委会指定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注册会计师全国同意**违纪、作弊处罚规则》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