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 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 的通知》 (青地税函[2010]2 号) 9、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 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 可否税前扣除?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 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 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 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