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发给职工的通信费、交通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 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发给职工的通信费、交通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以及租 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3 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 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 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 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 费。因此,发给职工的通信费、交通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 以及租赁住房给职工住宿所发生的支出均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 畴。企业发生的上述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