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总结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体系 |
通过时间 |
施行时间 |
地位 |
《预算法》 |
1994.3.22 |
1995.1.1 |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
《预算法实施条例》 |
1995.11.2 |
1995.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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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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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
预算年度 |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单) |
预算编制依据 |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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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人民代表大会 |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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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部门 |
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多选) |
调整 |
调整原因 |
⑴增加支出 |
预算调整的审批 |
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总结
政府采购★★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主体范围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资金范围 |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多) |
集中采购目录 |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
对象 |
货物、工程和服务 |
原则 |
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三公一诚)(多选) |
功能 |
⑴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政府采购方式★★(多) |
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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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
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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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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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 |
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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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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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 |
与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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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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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 |
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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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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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 |
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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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